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严格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领域中,机构及个人发生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可以采取纳入重点管理对象、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向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公示名单信息,作为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重要考量因素等管理措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鼓励严重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根据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移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后,失信主体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中规定的义务、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外溢性得到有效防控、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将依法依规加强对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与惩戒,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积极纠正失信行为,促进营造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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