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化解与健康发展,是关系金融安全与实体血脉畅通的核心议题。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相关工作时提出“深入推进中小金融机构减量提质”。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体推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转型发展,综合采取补充资本金、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方式分类化解风险。”
市场化、法治化是处置金融风险、推动转型发展的根本原则。从“一体推进”的高标准审视,我国在相关法治保障上,仍面临亟待补齐的短板。需要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从立法、机制、监管等多方面协同推进,构建系统化的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与转型发展法治体系。
首先,要加快构建以金融稳定法为核心的制度框架,推动金融稳定法尽快出台,使其成为金融风险处置与稳定发展的“基本法”。该法应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责任主体和工具箱,并为金融机构健康运行与转型设立法治标尺,清晰界定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压实股东、实控人及高管责任。同时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形成覆盖机构“全生命周期”的法律网络。
其次,要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处置与早期纠正”职能,推动存款保险制度从“付款箱”转向“风险最小化”模式。在法律层面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更具强制性的早期纠正权,对资本损耗、治理失效、业务偏离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依法要求其补充资本、限制业务、更换高管乃至启动重组。
再次,要畅通市场化处置与转型渠道。法律应为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化兼并重组提供清晰指引,明确各方权责、资产债务评估公允性、股东权益调整顺序,防止道德风险,确保重组实现“提质”效果。同时,应建立顺畅的司法破产退出通道,可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主导的特别程序,实现风险隔离与有序清算。最终形成“自救—早期纠正—市场化重组—司法破产”的递进处置链条,以及“完善治理—聚焦主业—差异化发展”的转型引导机制。
最后,要形成贯穿全流程的现代金融监管合力。风险处置与转型发展需要多部门协作。应落实“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构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五位一体”的现代监管体系。在“一体推进”过程中,需强化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存款保险机构、地方政府及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决策协调与行动配合,确保兼并重组和业务转型符合区域金融定位,防止盲目扩张与监管套利,在法治轨道上形成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与发展的最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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