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促进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2025年11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2025年修订)》(以下统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指引》以规范公开募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明确适用范围涵盖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各类指数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开发相关产品并申请上市的,需严格遵循《指引》要求。
针对指数基金标的指数的筛选与管理,《指引》作出系统性规范。对于非宽基股票指数基金,明确四大核心要求:一是标的指数成份证券数量不低于30只;二是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不超过60%;三是指数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月(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且经证监会认可的指数除外);四是权重合计90%以上的成份证券,过去1年日均成交金额需位列所在沪深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前80%。
对于宽基股票指数基金,《指引》适当放宽限制,但明确单一成份股权重原则上不超过30%,兼顾指数代表性与分散投资需求。债券指数基金则需满足成份证券数量、权重分布及发布时间要求,其中利率债(含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基金可豁免相关限制,体现差异化监管思路。
在业务操作层面,《指引》明确基金管理人的全流程责任。拟开发指数基金并上市的机构,需提前做好人员配置、业务制度及技术系统准备,充分评估产品对市场平稳运行的影响。基金发售前,需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发售申请、标的指数合规材料、注册批复等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展发售业务;基金合同生效后,需按规定申请上市,且上市前需确保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此次修订是沪深交易所落实《促进资本市场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沪深交易所表示,《指引》共十条,围绕基金管理人开发指数基金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标的指数质量的具体指标、指数基金业务办理程序等作出针对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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