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开、惩戒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规范。
在我国着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管理手段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治理的形势下,实施信用黑名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有效威慑失信主体,使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进而促使其自觉约束自身行为,不断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意识。
以司法领域来说,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健全跨部门系统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的共享,扩大惩戒覆盖面,提高惩戒有效性,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正在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有606万人,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648万人次,有706万人次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尽管设立信用黑名单具有必要性,而且往往一“黑”就灵,但要指出的是,凡事皆需有度,切忌滥设信用黑名单。从各地各部门情况来看,信用黑名单确实存在设立过多过滥之嫌。比如,有的地方将公园遛狗、偷挖野菜、骚扰动物之类的行为,统统列入“不文明行为黑名单”,在公开场合张贴公布;还有的信用黑名单管理者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不给被纳入黑名单者以申诉的机会。
无论行为人的行为与“失信”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一概列入信用黑名单,这种做法值得商榷。说到底,相关责任人恐怕难脱懒政之嫌,若对此听之任之,信用黑名单的权威与效力未免会大打折扣。这不仅不利于相关领域问题的有效治理,还可能损及行政执法者及其部门的社会形象,而且还与依法治国精神相悖。
令人欣慰的是,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了此事。会议决定,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各地各部门有必要对所设置的信用黑名单认真开展一番排查梳理,凡是于法无据的,该取消的应适时予以取消;应予保留的,一定要将之用好,并将与黑名单相配套的惩戒制度落实到位。相关职能部门可加大对信用黑名单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其用得其所。唯有让信用黑名单进一步发挥其警示与示范引领作用,才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周慧虹)